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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德育及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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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

                   自贡市农业学校 范学银

  [摘要] 本文从教育与法制关系的角度,论述了“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的辩证统一关系,剖析了目前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依法治教、治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依法 治教 治校

  “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讲的都是教育与法制的关系,只是讲的角度有所不同。“依法治教”是从宏观上说明整个教育事业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依法治校”则是从微观的角度说明学校教育与有关法律规范的关系,二者都与法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整个教育事业以及各类学校的发展都需要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调整,法制为教育事业和学校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世界是竟争的世界。而竟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竟争,人才的培养、素质的提高则离不开教育和学校。为此,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营造“安全、规范、健康、有序”的育人环境,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对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校存在的违法现象及表现
  学校是育人的场所,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法制建设、安全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等,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而目前各类学校,特别是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且纷繁复杂,涉及的范围较宽,人员较广。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学校违法行为。学校作为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在管理上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如违反教育政策法规,利用学生进行不正当的,甚至发生违法的营利行为。二是教育、教学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对学生乱罚款;违反《未成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歧视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等等。长期以来,国家对教育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及制度,缺乏一定的法制效力,缺少法律所需的具体的、明确的肯定性,使一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进而导致教师队伍的管理缺乏法制性,主观随意性较大。致使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出现一系列的教师违法行为。如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超标准化教学,对学生身心造成损害;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三是学生违法行为。由于我们的教育体制,德育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之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学生由于品德不好,法制观念不强而做出违法的事情,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四是社会违法行为。在涉及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违法现象中,不仅包括学校自身及教育系统内部的违法行为,也存在学校外部,即社会对学校的不法事件。如公民违反师生人身权利,侵犯末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破坏学校财产,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法人违法侵犯师生的合法权益,侵占教育用地、非法招生、非法招收童工,严重影响适龄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以上事例仅从某些方面反映了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常见的违法现象及表现。这些现象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不胜枚举。须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高度重视,严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减少学校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学校违法的归因分析
  目前,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违法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公众只有了解教育法规,真正理解教育法规,将外在的法律规定内化为主体自觉意识的时候,法律才能切实发挥其效力,并得以实施。因此,法制观念淡薄是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违约的基本原因。从我国开展普法教育的情况来看,“二五”、“三五”在全民中多注重普通法规的学习与普及,而就有关教育法规的专题学习与普及教育较少。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没有统一的标准的法律教学大纲和教材,部分法律知识只在一些思想政治课中略有体现,缺少实例和案例教育。学生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多是重复机械地记忆一些法律条条框框,以作应试之备,而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法规本身的内涵和意义。因而,许多学生在思想上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重视不够,没有形成法律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青少年在校违约行为,社会违法行为多有发生,不能不让人痛心与反思。
  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学事业逐步走上了法制轨道形成了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技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但还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特别是在当前处于“人治”向“法制”转型的时期,法律总会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立法不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情,加之人类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虽有其明确性,但在具体案发时,仍会出现界定不明,缺乏实用性。如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按《民法通则》规定,学校有其不可推御的责任。但我国现行的相关教育法中对学校在类似事件中的责任认定含混不清,赔偿以否及培偿范围没有统一界定,致使学校在该问题上总是站在被告席上,成为家长谴责的对象。二是地方教育法规建设相对落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总的教育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将有关法规具体化,使之更具针对性。三是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矛盾冲突。从理论上讲,“法制”、法律应是内部和谐,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规范明确等。但由于法律所面对的对象广泛、复杂、多变,而人的认识能力又有其局限性,总难免出现法律内部矛盾的冲突以及应规定而未规定,不应规定的作出了规定和已作出的规定不合理,不到位等缺陷。如有关人士认为“分数属于学生的隐私权”,并将此权划入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中。而法律界有关人士则指出:我国现行法规中还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这就体现了我国法制内部存在一些矛盾,有待修定、补充、完善。
  第三,执法不严,执法机构不健全。法律的明确性可以有效的杜绝立法者、执法者滥用职权。但由于法律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而人们的认识能力又有限,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及由于法律语文有其拙劣性,表现为“情节严重”、“适当”、“正当”等模糊用词。因此,法律留有许久自由裁量的余地,导致执法不严。如有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对那些给学生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的“严师”,只作出行政处罚等表面文章。一些地、市、县私立法规,篡改事实,进行地方保护。这些都损害了教育法规的威严,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此外,我国目前的执法部门中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中、小学教育监督机构亟待加强。
  第四,学校管理、监督机构薄弱。许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警惕性不高,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工作抓得不紧,做得不够,这是造成学校意外事故及社会滋扰学校教学秩序安全发生的重要原因。此外,体育教师对学生和体育器械管理的疏忽致使学生伤残;学校设施管理不善,致使校舍倒塌等事故发生。这些都是由于学校管理失误或管理不严造成的。学校要防止和减少、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必须防微杜渐,强化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
  第五,社会中其它因素的多重影响。除上述原因外,家庭、学校、社会的其它因素也不能忽视。一是家庭的影响,即父母、家庭成员对子女的不良影响是导致学生道德品质下降,违纪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如许多父母关系不和的家庭、或离异的单亲家庭,其子女缺乏正常的家庭和谐气氛,心灵受到创伤,极易接受外界的“温暖”,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而误入歧途。二是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种种误区也是造成中、小学,中职校学生、教师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学校及家长重智轻德、重分数轻思想教育,进而违法乱纪;另一方面,学校只重视对学生培养,忽视了师德教育,致使有的教师缺乏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作用差,时常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学校对此应担负一定的责任。三是不良风气、丑恶现象的影响。某些教育行政人员受社会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私吞、挪用教育经费,侵占学校用地,谋取私利;有的教师为求个人名利,向学生推销复习资料或日用杂品,有的甚至盗取试卷翻卖给学生,牟取私利。由于中小学、中职校学生思想较单纯,社会经验不足,免疫力差,易受不良文化娱乐活动的诱惑或接受网络传媒的消极影响,导致违法、犯罪。
  总的来讲,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归因分析,可以看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违法现象的产生不单是某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家长以及全社会对上述原因都要有清醒认识,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制,增强法律意识,以务实的态度,坚定的信心,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对策
  通过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存在的违法现象及产生的分析,使我们更加感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力度。
  第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前提和基础。为此,要建立起反映教育规律,体现师生利益,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排列有序的教育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强教育执法制度,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教育本身是培养人的活动,同其它社会活动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由教育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应由其专门的法律部门加以解决,建立相应的教育仲裁委员会或教育法庭越来越成为必要。此外,在执法上也要严格,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尊严。
  第二,加强学校自身建设。首先要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学法、知法、守法。学校要为师生员工创造学法的条件,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校刊、校报等进行法制宣传。同时,适时召开各类座谈会、讨论会、研讨会,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和交流。其次,剖析案例,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学校可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法规报告会,聘请司法部门干部作法制专题报告或讲座,通过讲解和剖析有关案例,对师生员工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以提高师生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再次,加强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各校应将法律课列为素质教育的基础课,纳入教学大纲,定出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严格考试考核,其成绩作为会考(必考)总成绩。并将法律法规教育与学生日常管理、课余活动相结合,寓管理于教育和活动之中。通过科学管理和健康有益的活动,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形成课内与课外有机衔接,校内现校外紧密配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
  第三,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首先,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要靠全社会的重视,全体公民的自觉遵守。这就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加深人们对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精神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制实施作用的客观评价,以提高人们对教育执法的信任程度,并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其次,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对学生的综合教育。家庭教育是一种以情感为主线的教育。因而,在家庭教育中可将法律、法规教育融于情感教育中,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学校是育人的场所,是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大法制教育工作的力度,将法制教育放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违纪、违法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使之改邪归正,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社会环境对学生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维护学校的稳定秩序。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社会教育,确保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社会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环境的好坏,也影响到学生的健康成长。不良的社会教育将导致不良的社会环境,不良的社会环境又是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发因素。要保证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强化社会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扩大新闻媒体和文化市场对法律知识的传播,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同时,筑好家庭、学校、社会三道 交叉结合的预防体系,以确保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20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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